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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2026-06-08 09:3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儋州市促进文体旅商展活动扩大消费十条措施》(儋旅文发〔2026〕7号)第十条“支持会展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展项目:

(一)一般会议

在我市酒店或会展场所举办,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旅游消费、招商宣传的会议、论坛、企业年会等活动,参会人数不低于300人,正式会期1天以上,住宿2晚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60%。

(二)大型会议

在我市酒店或会展场所举办,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旅游消费、招商宣传的大型会议、论坛等活动,参会人数不低于1000人,正式会期2天以上,住宿2晚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80%。

(三)国际会议

在我市酒店或会展场所举办,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旅游消费、招商宣传的国际性会议、论坛等活动,参会人数不低于200人,正式会期2天以上,住宿2晚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80%。有不少于总人数15%的境外(含港澳台)人员,并按照外事规定提前履行报批流程。

(四)行业会议

由国家级、国际性各类行业协会主办,聚焦石化新材料、新能源、港航物流、健康食品加工、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康养医疗、热带高效农业等我市重点产业方向的行业会议项目,或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会议项目。在我市酒店或会展场所举办,参会人数不低于300人,正式会期2天以上,住宿2晚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80%。

(五)一般性展览

在我市会展场所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内外场所举办的投资洽谈、采购交易、展示产品及技术等展览,正式展期2天以上,展位数量不少于200个标准展位。

(六)规模性展览

在我市会展场所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内外场所举办的投资洽谈、采购交易、展示产品及技术等展览,正式展期2天以上,展位数量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会展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般会议

按场地租赁费用的60%以及每间夜6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大型会议

按全部场地租赁费用以及每间夜11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国际会议

按全部场地租赁费用以及每间夜12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行业会议

按全部场地租赁费用以及每间夜12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一般性展览

按照每天每个标准展位3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规模性展览

按照每天每个标准展位35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举办含有会议、展览的同一会展项目,可同时申请本实施细则会议、展览的资金奖励。本实施细则与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省级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实施细则涉及资金奖励的项目组织单位(包含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业务应符合诚信、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在项目申报至举办完成期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同一会展项目只能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推选一个单位申报资金奖励。同一主办单位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核心议题、参会群体、活动形式高度重合的会展项目,原则上每年度只能就其中一个会展项目申报资金奖励。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海易兑”)线上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以PDF文件格式上传。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项目备案。会展项目举办前,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核。

(二)现场核查。初核通过的会展项目,市商务局可视情聘请第三方机构配合进行会展项目现场的技术性核查工作,核实活动真实性、内容及规模等。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填写《会议/展览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

(三)审核。现场核查通过的会展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奖励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资金奖励申报。市商务局可视情聘请第三方机构配合进行奖励申报材料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核结果以及建议奖励金额意见,市商务局组织会议拟定奖励金额。

(四)公示。市商务局通过儋州市政务网对拟予资金奖励的会展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会展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奖励金额等。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申请材料

1.会展项目备案申请表;

2.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会展项目实施方案;

4.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

(二)奖励申报材料

1.会展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签署有关举办会展项目的协议复印件;

4.会展项目实施方案;

5.会展项目总结报告;

6.会议项目:参会人员名单(含参会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场地租赁合同(含场地面积)及发票、住宿合同及发票、住房明细表、反映会议活动内容的现场相片;

7.展览项目:参展商名录(含参展商、展品、联系电话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实际展位平面图、反映展览活动内容的现场照片(各参展商的现场展位、展览全景、参展观众及配套活动等);

8.除上述材料外,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交境外参会人员护照首页及中国入境章页复印件,外事部门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等。行业会议项目需提交主办单位资质证明,以及主办单位在该专业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申报资料经核查未通过的;

(二)拒绝现场核查的;

(三)政府性工作会议、培训会等,各类招聘大会、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品促销特卖会、个人作品展等;

(四)因主办或承办单位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纠纷、消费纠纷、资源浪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主办或承办单位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不良记录的;

(六)经核实有虚报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七)享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获得市级层面其他支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相关解释

(一)正式会期不包含会前报到、筹备搭建及离会撤场的天数,会期1天应至少包含上午和下午各2个小时,每天至少4小时。正式展期是指正式展览的天数,不包括布展和撤展的天数。

(二)场地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租赁会场的费用,不包含搭建费、宣传费、餐饮费、停车费等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奖励最高10万元,且其对应的场地面积不超过参会人员人均2.5平方米,若超过人均2.5平方米,则超出的场地面积的租赁费用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住宿间夜奖励最高不超过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支付住宿费用的70%。住宿费用按照住宿合同、住宿发票、住房明细表等核算。

(四)展览面积是指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展示区域面积,不包括公共服务区、办公区、休息区、仓储区、媒体区等与展览区无关的区域。展位数量为展览面积折合成标准展位(9平方米)的数量。特装展位以其展览面积折合成标准展位数计算;室外展览项目以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来折合成标准展位数计算;老爷车、房车等展览以每台为一个标准展位来计算;船舶、飞机、大型机械等展览以其实际使用泊位、展位面积的70%来折合成标准展位数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申报单位未退回资金的,市商务局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酒店或会展场所存在出具虚假场地租赁合同、虚假住宿合同、虚假住房明细以及虚开发票等情形的,市商务局可通过儋州市政务网、信用平台或相关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提交虚假审核报告导致财政资金被骗取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定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参与会展项目现场核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的,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全流程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申报受理、备案初核、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奖励拟定、资金拨付等各环节均需留存书面记录及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1.会展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会展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3.会议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

4.展览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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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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