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规〔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深商务规〔2025〕6号),规范我市会展业专项扶持计划的申报和管理,加快推动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6年3月26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深商务规〔2025〕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修订)》),根据《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修订)》中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支持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等四个方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同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三)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获取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其申报项目还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大力引进全国百强展览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展会,推动本地展会规模化发展,按展会举办情况给予分类扶持,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1.展会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
2.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展会(展销会除外)。
(二)支持标准
1.新引育展会奖励: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首展”项目,按展会场租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600万元/届:
(1)新落地“首展”:未在深圳举办过,且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会。
(2)品牌拓展“首展”:我市现有展会首次推出的衍生系列新展会,且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大型展会回归“首展”:离开深圳后首次回归举办,且最近1年未在深圳举办、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不包括“双城展”“多城展”固定在深圳举办的届数。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新落地“首展”、品牌拓展“首展”、大型展会回归“首展”。
2.展会培育期资助: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新落地展会(即未在深圳举办过的展会),按展会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培育期资助。同一展会资助最高50万元/届,三年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合计不超过150万元。
3.展会场租资助:对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给予资助,基准资助比例为展会场租的10%。对成长性展会、国际性展会、特定时间段举办的展会及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比例:
(1)成长性展会:指连续三届展览面积复合增长为正,且当届展览面积较上届实现增长的展会。对增长面积的资助标准上浮10%,其余面积按基准比例资助。
(2)国际性展会:指国际展商占比10%(含)以上,或国际观众占比5%(含)以上,或国际展商重复参展率20%(含)以上的展会,资助标准上浮5%。
(3)特定时段展会:指在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对特定时段展会的资助标准上浮5%。
(4)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展会:指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展会中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专区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专区面积不低于360m²(含)。对专区面积的资助标准上浮10%(专区资助上限为900㎡),其余面积按基准比例资助。
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上浮,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届。同一展会的场租资助(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
4.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获取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及展会场租资助。
第七条 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鼓励展会主动对接高标准规则,培育高水平展会。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给予分档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展会经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
(二)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按50万元/届给予奖励,奖励次数上限为3次。
2.对经认定为“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按20万元/届给予奖励,奖励次数上限为3次。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1.展会条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由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2)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主办且主题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对口产业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牵头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2.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3.组团项目条件:
(1)组团展位(含中心展台及企业展位,下同)数量15个(含)标准展位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135平方米(含)以上。
(2)组团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均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其中,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的企业占比30%(含)以上。
(3)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中心展台应围绕我市营商环境、招商政策及相关领域最新发展成就进行形象展示,不可同时用作企业展位。展会主(承)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4)每个组团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年。
4.如在展会期间举办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50人(含)以上,且参加单位中深圳市外单位占比50%(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展位费:对组团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给予100%资助。对组团参展企业展位费按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
2.装修费:对中心展台装修费按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给予资助,据实核定。展会主(承)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活动场地租金、活动场地布置费用、活动设备租赁费用、活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不超过15万元/届,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团单位给予承办费资助。组团单位须在展会现场派驻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如举办配套经贸活动,则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承办费按市商务局核定资助金额(包括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不含承办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每个市外国内展项目资助不超过80万元/届。
第九条 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围绕深圳重点产业布局和重点海外市场,实施“造船出海”计划,支持我市各类社会主体在境外办展。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1.展会举办地点应为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且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2.参展企业数量150家(含)以上,且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数量10家(含)以上。
3.申报单位应为展会主办方,即负责策划、组织境外自办展会的单位,且直接向境外专业展馆运营方租赁场地并向参展企业、招展合作方等收取展位费用。如展会由境外注册机构负责落地实施、由境内主体负责申报,则申报单位需为上述境外注册机构的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境外自办展的场租费用给予资助,基准资助比例为展会场租的20%,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标准:
1.对展览净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数量200家(含)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上浮5%。
2.对企业重复参展率20%(含)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上浮5%。
3.对深圳市参展企业数量占比20%(含)以上,或境外参展企业数量占比10%(含)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上浮5%。
4.对最近两年内曾在深圳举办2万平方米(含)以上同题材展会的项目(需均由申报单位主办或承办),资助标准上浮35%。
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标准上浮。同一展会的资助(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每家单位申请的境外自办展资助项目每年不超过2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细则编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在市商务局网站及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质审查。
(三)实质审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审核工作指引开展实质性审查。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视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四)征求意见。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拟定资助(奖励)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奖励)计划,最终实际资助(奖励)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六)公示公告。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奖励)计划,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审查。
(七)下达资助(奖励)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奖励)计划或按规定程序列入市商务局预算项目库。
(八)拨付资助(奖励)资金。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参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通过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等行为重复申报项目。因政策允许,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以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巡察、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实上述相关工作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计、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退回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报承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核查需要退回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不正确或不依法履行受托责任或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审计、核查意见,或利用不正当手段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专业展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以为展会提供场地等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等,室内展览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本细则所称展会,是指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在展馆举办的展销会,峰会、论坛及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本细则所称参展企业数量,是指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单位数量。
本细则所称展览面积,是指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以及免费赠送面积。
本细则所称展览净面积,是指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公共区域以及主办方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本细则所称国际展商,是指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展单位,统计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外商独资企业参展视同国际展商参展。
本细则所称国际观众,是指登记且有效通信地址或身份证件为中国境外的入场观众,统计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本细则所称重复参展率,是指非首次展商数量占该展会展商总数的比重。非首次参展的统计范围不包括参加同一品牌展会在其他城市举办的分展、巡展、衍生展。
本细则所称境外自办展,是指我市各类社会主体向境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负责展会的策划、发起、实施等工作,展出内容聚焦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本细则所称境外自办展不包括“展中展”、展销会。其中“展中展”指在境外展会中分租部分场地,并组织若干展商在该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场租,是指展会主办方向展览场馆管理方实际支付、直接用于举办展览活动的全部场地的租金。不包括餐饮、办公、仓储、货物装卸等非直接展览功能的辅助或配套服务区域的租金。
本细则所称展位费,是指组团单位或参展主体为获得展会期间特定展位(包括标准展位及光地展位)的使用权,向展会主(承)办方实际支付的费用。该费用依据组团单位或参展主体与展会主(承)办方正式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官方文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6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商务规〔2023〕3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细则生效后未完成资金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商务规〔2023〕3号文。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本细则实施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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