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为帮助会展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用好用足各地会展支持性政策,减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我们对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出台的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摘选出与会展业相关的支持措施,供企业参考,助力行业加快复苏。
01
北京
①北京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项目的政策解读》
一、支持范围
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50%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在本年度(2020年)内继续举办并执行完毕;
(二)申报项目的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参展企业总数50%(含)以上;
(三)申报主体须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四)申报主体未涉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02
天津
①天津市外贸办出台《天津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外贸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台《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十八条:支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合作、融资对接、对外交流。对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企业,免收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及展品运输费。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注册商标、申请境外专利以及开展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03
河北
①河北省商务厅出台《河北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第五条: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落实河北省2020年境内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重点展会支持政策,应补尽补。对河北省外贸企业在境外组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被迫放弃参展,经协调境外主办方仍不予退款的,参照百展支持标准,对展位费给予支持。
04
辽宁
①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05
吉林
①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稳外贸九项措施中的第五条:加大参展扶持力度。继续对我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支持。对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对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适当提高支持比例。
②吉林省商务厅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务领域企业平稳健康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二条:支持省商业联合会、饭店餐饮烹饪、饮食文化、家庭服务、药品流通、美容美发、石油、摄影、汽车商务、会展、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各类生活服务企业发展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促进住宿、餐饮等行业实现稳步运营。
第八条: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且展位费未返还的,按原标准予以补贴。
第九条: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前3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扶持,第4个及以上展位费给予50%支持。对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人员费用支持标准上浮50%。对省内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适当提高资金支持比例。
第十条: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年度秋季广交会展位给予优先分配。
③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
第十二条:强化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服务、对外贸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加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前3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扶持,第4个及以上展位费给予50%支持。统筹使用国家、省级相关资金,对于企业开拓我省30个重点国别市场,在国际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申请、外贸品牌宣传和培育、国际物流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加大信用保障支持力度。对旅游、餐饮、商贸、家政、会展、对外贸易等服务业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上报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对确因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企业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省商业联合会、饭店餐饮烹饪、饮食文化、家庭服务、药品流通、美容美发、石油、摄影、汽车商务、会展、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经营开展指导服务,帮助提供行业信息,广泛收集行业诉求,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助力企业尽快实现全面复工。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所在行业的疫情防控和正常运行工作,坚决抵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
06
江苏
①南京市贸促会(会展办) 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会展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以及其他社会机构;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3、按照市会展办、市统计局统计工作布置要求及时、完整、全面上报统计报表;4、申报项目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能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的各类品牌会展项目;5、无严重失信行为;6、《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详细信息见原文附件)
07
浙江
①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八条:加大流通企业政策支持。对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体旅游、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条:加大会展企业扶持力度。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②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惠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的通知》
(1)附件1《宁波市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申报办理指南》—《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报办理指南》:
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2)附件1《宁波市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申报办理指南》—《境外展会展位费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对宁波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08
福建
①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加大项目奖补力度、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协助宣传推广等四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对2019年第四季度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7〕25号)奖补条件的项目加快审核,3月底前完成拨付。
二、加大项目奖补力度。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新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项目(不含重大展览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会议项目(不含重大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
三、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在会展场地提供方维持原有租金不变或降低租金的情况下,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给予会展场地提供方会展场地奖励。
四、协助宣传推广。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举办的展会,提供合作媒体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疫情结束后,企业派员参加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给予定额补助2000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09
山东
①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十五条:省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0
河南
①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出台《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重点支持、重点推荐和一般性展会三种类型,分类对展位费、机票费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助。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但在疫情响应期前已支付且确实无法追回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1
广东
①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第十六条: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出台针对性措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
②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动漫游戏、电竞、音乐、演艺、影视内容制作、会展、文化创意、健康旅游等重点业态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出台我市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及省、市境外重点经贸活动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人员费用(机票、住宿)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
③深圳市商务局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展业惠企措施的通告》
一、综合统筹相关措施
(一)统筹协调会展场馆,做好档期调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举办的相关展会,尽量满足其延期举办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取消的展会,做好解除合同相关工作。
(二)支持深圳会展中心全面改造,支持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继续完善场馆建设和周边配套设施,提升会展场馆运营水平。
(三)在展会培育、展会成长、场租补贴、展会认证、品牌建设、绿色发展、国际会议、境内外组团参展等方面对组展方、组团方及相关企业予以扶持,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对本辖区会展活动予以扶持。
(四)对大型展会给予参展参会人员免费乘坐地铁、巴士等优惠政策。
(五)加大深圳会展业宣传推广力度,统一推介我市重要展会。
二、深圳会展中心惠企措
(一)放宽原定在2020年2-4月举办,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的场租交付时间,主办单位在布展之前付清场租即可。
(二)对原定2020年2-4月在该馆举办,因疫情影响缩减展览面积或取消的展会,不视为违约。
(三)对深圳会展中心长期固定的商户,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减免2、3月份共计2个月的商铺租金。
三、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惠企措施
(一)对原定2020年2-4月在该馆举办,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的展会,主办单位可不按原合同约定的场地租金分期付款期限条款执行,调整为进入租赁场地前付完所有场地租赁费用即可。
(二)对原定2020年2-4月在该馆举办,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所需缴纳的场地综合押金调整为按原标准的一半收取。
(三)对原定2020年2-4月在该馆举办,因疫情影响缩减展览面积或取消的展会,不视为违约。
(四)对按原商铺租赁协议约定收取固定租金的已开业商铺,免除2020年2月至4月共计三个月的商铺租金。
(五)对因疫情影响未开业的商铺,可不按原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执行,开业时间顺延至政府取消停止一切大型经贸活动及大型群众聚集促销活动的限令后该馆第一场展会或会议活动之日(以该馆开展公告为准),与开业日相关的租金、费用计收时间或计收标准的执行时间相应调整,延迟开业期间商铺无需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
四、涉外经济技术展优化行政服务
(一)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通过且尚未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受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展会申办单位可结合疫情防控和展会实际,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以在线报备形式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不再限定办理形式和时限要求。
(二)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不见面”无纸化审批,不再受理线下纸质材料,展会申办事项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实行全程在线办理。市商务局对在我市举办的展会项目审核意见通过在线方式办理,不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④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帮助境外参展组展单位应对疫情克服困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给境外参展组展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境外参展组展单位及时了解展览目的国(地区)有关入出境、卫生检疫管制措施,提前做好参展组展应对计划。
二、请各境外组展单位针对疫情情况,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展前培训工作。
三、因疫情造成无法出国参展、需协助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的,可联系中国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附件)协助。
我局将积极协助境外参展组展单位应对疫情,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⑤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
此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福田区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第四条:对参加符合条件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 10 万元。
⑦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德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战疫情,保发展”二十条措施》
第十六条:对因疫情不能赴境外参加我区2020年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企业,对其已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专项扶持。
⑧河源市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其实际损失展位费用的80%予以财政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损失费用不超过 25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
⑨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
第三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⑩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全力促进外资外贸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第二条:对参加 2020 年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给予展位费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支持。
第三条:组织实施《江门市2020年境外展会计划》。组织我市企业参加59场境外展览会,其中“一带一路”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展会26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开拓力度。重点办好2020年巴拿马国际贸易博览会,对我市展位进行整体区域特装,集中优势资源宣传推介江门产品和产业。
12
海南
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大力发展会展旅游。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办法,推进我省会展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创新化发展,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项目,形成资源集聚、创新发展的新平台。
13
四川
①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当前会展业稳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办好重点展会。重点支持办好西博会、科博会、农博会等品牌展会。对受疫情影响延期举办的重点展会,做好筹备组织工作,落实“一展(会)一策”服务。
二、积极招展引会。精准研判疫情后会展业发展新机遇,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举办各类释放消费潜力的展会活动,促进消费回补。支持各地积极对接,重点引进国际化、国家级、专业型展会落户四川。
三、强化政策支持。落实既有政策,指导会展企业运用好国、省已出台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援企稳岗等各项政策措施,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鼓励出台专项政策,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会展业尽快复苏。
四、推动简政赋能。按照国务院、商务部关于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的要求,优化会展备案管理流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的申请,可依法将由本部门备案的展会,委托展会举办地商务(会展)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五、推行在线审批。落实商务部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在线审批。因疫情影响取消或推迟的展会,支持主办方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全面在线办理。
六、优化配套服务。协调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为受疫情影响再次申请备案的展会提供便利。实行分级别、分层次、分需求管理,合理确定会展活动的安保、消防、交通管制等级。
七、促进通关便利。增强四川省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会展业省市区三级联动机制,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海关“一站式”服务,提高国际展会通关效率。
八、鼓励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创新发展引领区,做强一批有竞争力的“名企”,打造一批国际化的“名馆”,壮大一批高水准的行业服务商,在招展引会、产业集聚、政策支撑、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示范引领。支持发展数字会展、智慧会展、绿色会展。
九、促进区域协同。强化成都“主干”引领作用,推动成德眉资会展业一体化发展。优化区域发展格局,鼓励各市(州)突出特色竞相发展。促进成渝会展业协同发展,联办、共办、轮办会展活动,建立合作共享的会展业协同发展机制。
十、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四川会展企业赴境外办展办会、参展参会。鼓励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来川设立分支机构。对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建立国际会展业联动响应机制,共同应对疫情对国际会展的影响。
十一、做好疫情防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省、市(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适时动态调整展会计划及防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落实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责任,抓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涉外展会要按照国、省防控疫情境外输入的相关要求,落实管理工作。
14
贵州
①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2020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企业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提高40%的支持额度。对企业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海外仓销售贵州农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上限300万元。
15
陕西
①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建立“抗疫情、扩消费”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
项目范围:2019年我省企业参加省级重点境外展会和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境内重点展会签约项目;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国际物流运输等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类贷款;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注:本文根据公开渠道发布的政策、通知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各地官网最终发布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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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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